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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规定

作者: 添加时间:12-05-22 16:38:27点击数:

 

  长大工发 [2004]10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的

          

  校属各分工会:

《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已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

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工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通知》精神,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教代会下设的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校工会和校计划财务处具体实施。

    三、职工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职职工。

     四、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 、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 100-500 元;对少数生活特别困难者,可酌情提高一次性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0元);

      2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职工一次性慰问金 100元;

      3 、职工死亡慰问金。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 300元;家庭特别困难的发给其家属慰问金 500元;

      4 、慰问患病住院职工开支。职工患病住院(指学校指定的地方医院)一般由学校领导、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或分工会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 80/人;法定节日( 五一 十一 元旦 春节 )由学校领导、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或校工会统一组织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 100/人。

      5 、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 150元左右标准掌握;

      6 、职工公共福利和其它特殊困难补助及重大节日发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由校工会和校计划财务处共同商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或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7 、年终职工福利和年终慰问,年终职工福利按职工人均 200元掌握;年终慰问金(用于慰问职工去世且无工资收入的配偶或   十八岁以下的遗孤、及有颁发证书的工伤、残疾职工)按每人 200元掌握;

    五、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1 、需要困难补助的职工,由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分工会签署意见后交校工会,一般情况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补助金额,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署意见,计划财务处发放; 500元以上特殊困难补助,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计划财务处发放;

     2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职工死亡慰问金,由校工会审核,计划财务处发放;

     3 、探望住院职工凭有分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校工会经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同一职工每年探望不超过二次);

     4 、职工退休纪念品,由校工会负责发放,计划财务处统一报销;

     5 、集体福利事业开支,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6 、年终福利由校工会按人均 200元标准将经费划拨至各分工会帐上,由各分工会自行掌握使用(此经费只能用于职工年终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年终慰问金及慰问品由校工会统一安排,各分工会代表校工会对本单位应享受慰问人员进行慰问。

    六、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1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校工会具体实施。

     2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必须在 两代会 上作关于福利费使用情况的说明,以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七、本规定所提福利费仅限校工会所管部分。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校工会负责解释。